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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车辆通行费标准

 一、征收依据

   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《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》

  二、征收标准

    (一)本市车辆
    1、载货汽车(包括重型汽车、大型平板车),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,每吨每月135元;其中超过10吨的, 超过部分按二分之一计征;
       超过20吨的,20吨以上部分按四分之一计征;
    2、10人以下(含10人)小型客车,每量每月150元。其它客车按最高载客人数,每10人折合一吨位计征, 每吨每月150元,上述人数计算不包括驾驶员;
    3、汽车拖带的挂车(指无动力独立承载)、被牵引的装货物车辆,按其核定吨位计征,每吨每月38.5元;
    4、牵引车根据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《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(副)》表中“空车质量“的50%核定吨位计征, 每吨每月135元;
    5、小型牌照的多排座载货车,按车辆核载座数(每人以0.1吨计征)与核载吨位相加计征,每吨每月135元;
    6、吊车、铲车、泵车(包括厢式车辆)按总重量的50%计征,每吨每月135元;
    7、单、双层卧铺大客车每个床位按两个座位计征,每吨每月150元;
    8、为核定载重吨位或载座数的车辆按总质量的50%计征;
    9、改装型的旅行车、客车核定载座数小于总质量50%的,按总质量的50%计征,每吨每月150元;
    10、二轮摩托车、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15元,按年一次收缴;
    11、临时牌照的车辆按外省市车辆进入本市的标准征收。
    12、新增、复驶车辆,根据上牌、复驶之日的上、中、下旬,分别按月征费款的全月、三分之二、三分之一征收.

        各种吨位(包括折合吨位)计征养路费的车辆,其吨位不足0.5吨,按0.5吨计征; 超过0.5吨不足一吨的,按1吨计征。

    (二)外省市车辆

类别 车型 票价(元)
一类 <=7座 30
一类 <=2吨 20
二类 8座~19座 30
二类 2吨~5吨(含) 50
三类 20座~39座 50
三类 5吨~10吨(含) 110
四类 >=40座 50
四类 10吨~15吨(含) 160
四类 20英尺集装箱车 110
五类 >15吨 160
五类 40英尺集装箱车 160
五类 二三轮摩托车 10

  三、信息提醒

    (一)本市车辆
       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期(月、季、年)到征稽所(站)预缴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,在原缴纳的通行费
    到期之前办理续缴手续,对逾期缴纳的单位和个人,每天将收取月征收额5‰的滞纳金。
        正常缴费可跨越区域,在任何所、站缴纳。车辆变动、退费、减免及特殊 标准收费,须到车辆注册所(站)办理。

    (二)外省市车辆
        对外省市进入本市的机动车,采取道口收费方式,出入各道口时实行单向一次征收,凭票过境;
    入境一次,收费一次。通行费缴费凭证必须保存到出境为止,7日内有效。超过7日的,应当另行缴纳通行费。
    各道口临近乡、镇经常进入本市的车辆,由车辆所属单位向市通征办提出书面申请,经核准后,发售通行月票;
    月票收费标准按15次/辆计算,定车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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