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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

一、征收依据
    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《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》(修订本)

  二、征收标准
    1、载货汽车(包括重型汽车、大型平板车),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, 每吨每月190元;其中超过20吨的,超过部分按二分之一计征;
    2、客车按最高载客人数,每10人折合1吨位计征,每吨每月200元,上 述人数计算也不包括驾驶员;
    3、汽车拖带的挂车(指无动力独立承载),被牵引的装货物车辆,按其 核定载重吨位计征,每吨每月110元;
    4、牵引车根据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《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(副)》表中 “空车质量“的50%核定 计征吨位,每吨每月190元;
    5、小型车牌照的多排座载货车,按车辆核载座数(每人以0.1吨计征); 与核载吨位相加计征,每吨煤月190元;
    6、吊车、铲车、泵车(包括厢式车辆)按总重量的50%计征,每吨每月 190元;
    7、单双层卧铺大客车每个床位按两个座位计征,每吨每月200元;
    8、未核定载重吨位或载座数的车辆按总质量的50%计征;
    9、改装后的旅行车、客车核定载座数小于总重量的50%的,按总重量的 50%计征,每吨每月200元;
    10、二轮摩托车每量每月30元;三轮摩托车每量每月40元;轻便摩托车 每量每月20元。摩托车按年一次收缴。
    11、临时牌证的车辆按照核发的合格证上注明的吨位(或人数)和开具 临时牌证的有效天数计征,每吨每天5元;
    12、新增、复驶车辆,根据上牌复驶之日的上、中、下旬,分别按月征 费额的全月、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。

    各种按吨位(包括折和吨位)计征养路费的车辆,其吨位不足0.5吨的, 按0.5吨计征;超过0.5吨不足1吨的,按一吨计征。

  注:
       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期(月、季、年)到征稽所(站)预缴公路养路费, 须在原交纳的养路费到期之前月办理续缴手续,
    对逾期交纳的单位和个人,每天将收取月征收额的1% 的滞纳金。
        正常缴费可跨越区域,在任何所、站缴纳。车辆变动、退费、减免及特殊 标准收费,须到车辆注册所(站)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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